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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充气水池充气泳池溺死邻家女童(组图)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8 67 次浏览

  本报清远讯(记者曹菁 通讯员韩雯)将邻居之女放入充气小泳池内与自己女儿玩水后离开现场,致使邻居之女溺水死亡。记者昨获悉,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宗离奇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充气水池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带着女儿(三岁)在位于清新县太平镇的家中的充气小泳池内玩水期间,邻居之女(一岁半)到其家中玩耍,小女孩告诉张某她想玩水,于是张某便将邻居之女放于充气小泳池里与其女儿一同玩水,水深约60厘米,随后离开现场。

  张某约5至10分钟后回到充气小泳池旁,发现邻居之女溺水,随即拨打120急救电线工作人员教授的方法对邻居之女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等进行抢救,被告人张某见小女孩没有反应,而120急救医生还没到达,又请来她家附近的卫生站医生对溺水的小女孩进行抢救,直到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他们立即将溺水女孩送到清新县太平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充气水池该女孩符合溺水死亡特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受害者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赔偿受害者父母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疏忽大意,放置两个幼儿在没有大人监护的情况下玩水,最后导致一幼儿溺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在刑法中,危害行为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种叫做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危害行为;还有一种叫做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在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就构成不作为。

  在本案中,充气水池充气泳池溺死邻家女童(组图)张某在没有知会邻居的前提下把邻居之女放入自家的水泡里玩水,让邻居之女置身于有可能溺水的危险之中,她的先行行为使其负有保护邻居之女安全的义务。在邻居之女玩水时,本案被告人张某应履行看护义务,充气水池但她却由于疏忽大意走开了,以致邻居之女溺水死亡。所以,张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